杭州公司纠纷律师

-石寅

0571-85071615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CPPC”仿冒“OPPO”销售 欧珀维权获支持 海外投资并购全程指引

添加时间:2022年4月23日 来源: 杭州公司纠纷律师   http://www.btzygsfls.com/

  石寅律师,上海专业公司法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CPPC”仿冒“OPPO”销售 欧珀维权获支持

“OPPO”手机是近年来较为受欢迎的国产手机品牌之一。最近,因发现市场上存在销售仿冒“OPPO”手机的现象,该品牌所有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将涉嫌侵害商标权的刘先生等四名商户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损失。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原告欧珀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欧珀公司起诉称:欧珀公司是“OPPO”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品牌形象已家喻户晓。

刘先生等4人为北京某商场的商户,其摊位均从事手机批发业务。欧珀公司发现刘先生等4人在其商铺销售仿冒“OPPO”商标的手机,销售价格远低于欧珀公司同类商品价格。刘先生等4人的行为侵犯了欧珀公司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因此,欧珀公司将刘先生4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四人立即停止侵权,并分别赔偿欧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万元。

庭审中,刘先生等4人辩称,不知道欧珀公司是“OPPO”商标的权利人,且自己有合法进货来源,没有侵犯欧珀公司的商标权,故不同意欧珀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涉案手机多处使用“CPPC”标识,且电池所用“CPPC”标识中“C”开口较小,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与欧珀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OPPO”商标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系侵犯欧珀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法律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侵权行为,刘先生等4人销售涉案侵权手机的行为亦构成侵权。鉴于刘先生等4人销售的涉案侵权手机无明确的厂家信息且其销售手机等商品,应知晓“OPPO”商标权属的相关情况,故刘先生等4人销售侵犯欧珀公司“OPP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手机除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外,还应赔偿欧珀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而由于欧珀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刘先生等4人的侵权所得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因此法院没有全额支持欧珀公司的诉讼请求,而是在综合考虑“OPPO”商标的知名度,刘先生等4人的过错程度、具体侵权情节等因素予以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刘先生等4人立即停止侵权,并分别赔偿欧珀公司8000元。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师#

海外投资并购全程指引

首先,笔者拟从海外并购境内审批谈起。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中国企业完成一项境外并购交易,在境内其需获得发改委、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和银行的外汇登记,如果是国有企业,还必须取得国资委的核准或备案。其中,发改委主要从海外投资角度对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商务部门是从海外投资设立境外企业的角度进行核准,银行主要是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外汇及汇出进行登记,国资委主要是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角度进行核准。自2014年开始,发改委、商务部门、外汇局均出台了新规,大大便利了境内企业境外投资与并购的审批、备案与登记程序,并下放了审批权限,这无疑加速了我国企业进行境外投资与并购的步伐。下面,笔者根据我国最新出台的有关境外投资与并购的新规,介绍海外并购境内审批的相关流程与审批要点。

一、发改委审批

审批权限

根据2014年5月8日起施行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发改委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

1.核准项目权限

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敏感国家和地区指未与我国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2.备案项目权限

除上述需核准的项目外,其它境外投资项目向发改委备案即可。其中,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备案;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地方发改委备案。

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前期费用规模较大的,如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等,企业可对项目前期费用申请核准或备案。

3.信息报告确认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改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改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

信息报告确认制度是国内企业海外投资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信息报告国家发改委可以大致了解国内有多少企业拟参与境外收购或竞标。以防止发生多家国内企业相关恶性竞争而让出售方坐享“渔翁之利”。国家发改委对信息报告的确认,对于国内投资企业将来顺利取得国家发改委的正式核准有着重要影响。因此,笔者建议,国内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要求编写信息报告内容,以便能顺利获得发改委的确认和下一步获得国家发改委对项目的核准。

项目核准或备案流程

1.项目核准程序与时限

需国家发改委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首先由国内企业直接向地方发改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地方发改委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改委。

国家发改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对于符合核准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或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如20个工作日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的,由国家发改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报企业。

2.项目备案程序与时限

属于国家发改委备案的项目,地方企业应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及其附件,直接提交地方发改委,由地方发改委报送国家发改委。国家发改委在受理备案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对不予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改委将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企业并说明理由。

投资主体凭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

注意事项

1.需国家发改委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内企业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国家发改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国家发改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2.国内企业需在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的有效期完成相关手续,其中建设类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为二年,其他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内企业未能完成相关手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有效期,以避免因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失效而需重新办理。

法律

除国有企业境内投资与并购需获得国资委的前置审批外,发改委对项目核准或备案是国内企业进行境外投资与并购进行境内行政审批或备案的第一步,只有获得发改委的审批或备案后才可能办理后续的相关手续。因此,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国内投资者在办理项目核准时的违法违规行为也设置了较严格的处罚措施。

1.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失实的法律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投资主体应当对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申请表及附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项目申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国家发改委将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备案;已经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国家发改委将撤销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并给予警告。

2.未依法申请核准与备案的法律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对于未依法办理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或未按照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内容实施的项目,国家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国内企业停止项目实施,并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的法律。

3.未依法报送项目信息而开展实质工作的法律

对于投资主体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但未获得信息报告确认函而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国家发改委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纠正。对于性质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国家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的法律。

二、商务部审批

与2009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相关,2014年10月6日起施行的新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大大减少了行政审批,新《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确立了“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新型管理模式,进一步提升了境外投资的便利化,并进一步提升了国内企业

联系电话:15024460529

全国服务热线

15024460529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