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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意向书范文是怎样的 对破产程序可以提审判监督吗

添加时间:2022年3月24日 来源: 杭州公司纠纷律师   http://www.btzygsfls.com/

 石寅律师,上海专业公司法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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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产程序可以提审判监督吗

一、对破产程序可以提审判监督吗

由于破产案件的审理绝不同于普通诉讼案件,也与其他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根本性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破产案件的复杂性上,其复杂性是其他民事案件所无法比拟的。破产案件的审理,从需要处理事务的内容上看,涉及债权债务的审查认定,资产的评估、拍卖、变现,抵押的确认、合同的履行和解除,职工的安置、劳动关系的处理、社会的稳定等凡是与企业相关的事务,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都有可能会涉及;从涉及利益的主体上看,破产案件涉及破产企业全体职工和全体债权人利益,还涉及政府职能部门的利益,利益主体众多,且各种利益交织在一起,相互关联,也相互冲突;从适用的法律上看,不仅要适用法律,还要适用政策,不仅要适用程序法,还要适用实体法,且适用的法律和政策从物权到债权、从人身关系到财产关系、从合同法到劳动法等,非常庞杂;从涉及的时间上看,破产案件事务的处理中,涉及破产企业从开办时起到破产终结时止的所有事务,有些事务跨度的时间上十年的屡见不鲜,甚至有的长达几十年,这些企业历史遗留下来的长期未得到解决的问题,则需要在破产审理中一并解决;从对所涉及利益主体的影响上看,企业一经进入破产程序,就已经面临退出市场、不能再从事经营活动的结局,债权人的债权就会因此而出现部分甚至全部消灭的风险,职工从此而面临需要另谋职业甚至失业的风险,在这种风险来临的时刻,部分债权人与企业职工的心理在承受着煎熬和巨大的压力,在需要发泄和减压时,就会对社会稳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从程序终结的后果上看,破产程序一终结,则意味该破产企业的财产已经被依法拍卖、变卖用于分配偿债,不可能进行第二次破产程序,具有破产终结后不可逆转的终局性。

正由于破产案件存在上述比普通诉讼程序更为复杂的根本性的区别,因此破产案件的审判监督程序有着与之相应的特殊性,在破产案件具有不可逆转的终局性的前提下,加强破产案件的审判监督,完善其审判监督制度,对于保护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显得更为重要。但破产程序中除了散见于破产法条文中的只言片语的少量的审判监督的规定外,没有象普通诉讼那样设置详细而系统的审判监督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文书样式,整个破产案件中法院出具的各类通知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就有一百多种。这些法律文书均涉及破产案件相关事项的处理,有涉及利益关系人实体权利的处理,但更多地属于程序性的事项,间接影响利益关系人的实体权利,不管是程序事项的处理,还是实体事项的处理,都会涉及利益关系人的切身利益。如果不加强破产案件的审判监督,利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在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就可能因没有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而得不到保护。由于破产法中有关审判监督制度的缺陷,法院在发现错误的时候,因没有相关程序上的法律依据可循而感到困惑。如当法院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的财产分配方案损害国家利益,需要责令纠正时,则在破产程序上则无法可依。也由于破产法中有关审判监督制度的缺陷,利益关系人在对法院就破产事务的处理不服时,向上级法院申诉,请求上级法院进行监督,利益关系人在破产法上是否享有这项权利、上级法院通过何种程序、以何种方式进行监督,很多情况下没有法律依据可循,审判实践中只有进行上下级法院的内部沟通,但没有法律强制力,也很难说服利益关系人,致使利益关系人上访、申诉、缠诉,影响社会稳定和司法严肃性。如利益关系人对管理人没有经过必要的程序而对破产事务进行处理,如未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直接确认破产财产的抵押效力或直接变卖和拍卖破产财产,在请求法院进行纠正未得到处理时,请求上级法院监督,上级法院对此是否有监督权、能否进行审查、以何种程序、以何种方式审查、监督的法律效力如何等,均没有法律依据。利益关系人法律意识的增强,善于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我们在为此而感到无比欣慰的同时,也深深感到破产法中有关审判监督的制度确实有大力完善的必要。

二、法律规定

我国《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破产法律对我国现有相关审判监督的规定,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规定了利益关系人的起诉权,利益关系人可以对发生争议的实体权利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争端。如当事人一方不服一审判决,则可以提起上诉,请求上级法院通过二审程序进行审判监督。上级法院通过破产案件中的普通诉讼程序,对下级法院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进行监督。如:《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八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如《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出。”

2、直接规定了破产申请人对法院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的上诉权。明确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在破产申请受理问题的监督权。《破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有同样的规定。

3、规定上级法院的批准权,由上级法院通过批准权对下级法院审理的破产案进行审判监督。如《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对于破产申请的受理审查,在法定的期限内不能审查完成,需要延长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4、规定当事人的申请复议权,由破产案件审理法院自行进行审判监督。如《破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该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5、规定了利益关系人向上级人民法院的申诉权,由上级人民法院通过对利益关系人的申诉审查进行审判监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6、直接规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破产案件监督权。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通知其纠正;不予纠正的,可以裁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7、规定了人民法院对破产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权。如《破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第二十三条规定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第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只要能够符合审判监督的要求,当事人又掌握了相关的证据,这些证据对自己也是有利,完全是可以提起审判监督。工可以提审判监督的具体条件要求等等当事人需要弄清楚它的时候,为了对自己有利最好与律师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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